樟树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

樟树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1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樟树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
法定代表人:罗时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洪斌,工程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
法定代表人:王深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樟树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樟树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赣0982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询方式调查,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经查封被执行人厂房,拍卖经营权及配套设施,拍卖所得款共计1840余万元,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及他案众多,正在拟定参与分配方案。2019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15.0062万元,截至2019年8月1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15.0062万元。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谢 辉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阮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