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

樟树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1470号
申请人:樟树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樟树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
法定代表人:罗时寿。
被申请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辛基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
法定代表人:王深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5.0062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