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982民初11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火建,男。
原告:***,男。
被告:樟树市百世嘉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女。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该公司副总经理,与***系母子关系。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连,树花养生馆副总经理。
第三人:樟树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下称原告)诉被告樟树市百世嘉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樟树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火建、***,被告委托代理人付强、杨桂连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或调解两被告共同向两原告支付工程款等款项868万元,以及此款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11月24日间的逾期利息104万元,前述所有款项合计972万元;并自2020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2、依法确认两原告对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1日,两原告挂靠在第三人名下与两被告分别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各一份,约定两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樟树市树花养生谷的员工宿舍以及旅游休闲度假区,其中员工宿舍的承包范围为土建、装饰(含外墙)及精装修,建筑面积为4639.52平方米,合同价款为500万元整,资金来源由原告先行自筹;VIP套房的承包范围为土建、装饰(含外墙干挂),建筑面积9272.2平方米,合同价款按甲乙双方各得VIP套房七栋,资金来源由原告先行自筹。2017年10月28日双方达成《合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就原告承建的14栋VIP套房,被告一承诺以110万元一套即220万元一栋的价格回收原告所有的7栋(14套)VIP套房共计人民币1540万元整,被告必须在VIP套房整体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回收套房款800万元,余款3个月内付清,逾期按月息2%计算利息。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该工程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及2020年4月18日验收合格。2020年5月23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达成《樟树市百世嘉悦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树花养生谷宿舍楼、VIP套房决算清单》一份,载明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68万元未付。但该决算清单出具后,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分文付款义务,原告因多次催讨未果,故具状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樟树市百世嘉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1、2020年5月23日,我公司与***的结算清单约定我公司未付工程款为868万元,该清单约定质保期自该时间起算,同时约定原告应完善和维修尚未完工工程,未维护被告有权拒付工程款,该约定未约定付款时间,也未约定工程款利息,所以被告应对工程进行维修后再行驶追讨工程款的权利,并且不计付利息。2、工程尚未整体验收,原告也应在整体验收后再追讨工程款。3、员工宿舍约定完工期2017年3月30日,实际竣工期为2019年9月21日,合同约定未按期完工,原告应承担50万元违约金。4、VIP套房约定完工期为2017年3月30日,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50万元,且约定逾期一天赔偿2000元损失,逾期570天,原告应赔偿损失104万元。5、质保金按5%计算,应在质保期到期后支付,质保金102万元。6、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过一次工亡事故,按合同约定安全问题由原告承担责任,我公司垫付费用应该在工程款中扣除。希望法院调解解决双方纠纷。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决算清单。被告质证时对证据三性没有提出异议,但是认为补充协议明确注明没有完工前有权不支付工程款,也明确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剩余工程款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樟树市百世嘉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补充协议、决算清单,证明:我们拒付工程的理由是:工程必须得到政府验收合格后才付款。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3月11日,被告樟树市百世嘉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樟树市树花养生谷员工宿舍,工程地点:樟树市树花养生谷;工程内容:土建、装饰、4639平方米,精装修;合同工期: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合同价款:500万元整等。同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1、付款方式:员工宿舍主体封顶时支付250万元,交付使用时支付150万元,剩余100万元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内付清;2、工程中的道路硬化、绿化工程由发包人承担费用;3、承包人负责水、电、通讯等设施、管线、网线接入每户入户接口。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建筑材料需符合发包人的规划和预算;5、电梯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7、报建费用各承担一半;8、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如未按期完工,且不是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需支付违约金50万元给发包人。如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随即组织人员开始施工。2016年3月11日,被告还与原告***及第三人签订了《合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树花养生谷旅游休闲度假区VIP套房;工程承包范围:树花养生谷VIP套房土建、装饰(含外墙干挂),建筑面积9272.2平方米,合同工期: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合同价款:双方各得VIP套房七栋等。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规定:1、VIP套房建筑完工验收后,用50%即其中的七栋折抵建筑费用;2、工程中的道路硬化,绿化工程由被告另外出资;3、原告负责水、电、通讯等设施、管线、网线接入每户入户接口。4、原告包工包料;5、VIP套房如果需要出售双方协商统一价格;6、报建、消防费用各承担一半;7、施工安全由原告负责;8、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如未按期完工,且不是因为被告原因造成,原告需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给被告等。上述《合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签订后,二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开始施工。2017年10月28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罗时寿为代表人的第三人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甲方承诺以110万元一套即220万元一栋的价格回收乙方所有的7栋(14套)VIP套房共计人民币1540万元整;二、乙方承诺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四个月之内完成14栋VIP套房的主体工程(外墙装修不在验收范围)并交付甲方验收,如未完工,除应支付原逾期违约金外还应按每天支付逾期损失2000元;三、另乙方承建的员工宿舍,乙方承诺从允许开工之日起算,半个月之内通过验收,若还不能按期完工,乙方应按原合同支付违约金50万元,室内装修除外;四、乙方承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直至交付甲方验收前不向甲方预支任何工程款;五、乙方按承诺履行后,甲方必须在VIP套房整体验收合格后10天之内支付回收套房款800万元(如果外墙装修未完工只付600万元,剩余200万元等外墙装修完工骏收合格后再付)。余款3个月内付清,逾期按月息2%计算等。2019年9月27日,全部工程竣工。2020年4月18日,工程通过质量验收。2020年5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江西百世嘉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树花养生谷宿舍楼、VIP套房决算清单》,内容为:1、树花养生谷项目建筑总面积:员工宿舍楼面积4639.52平方米,VIP套房面积9273.6平方米(地下室面积1820平方米),员工宿舍、VIP套房合计面积:13913.12平方米。2、合同工程造价:员工宿舍工程包干价500万元整,VIP套房别墅14栋28套土建工程包干价1540万元。3、合同总工程:员工宿舍及VIP套房别墅工程款:500万元+1540万元=2040万元。4、***实际应付***、***工程款:树花养生谷(***)已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贰万元整(1172万元),按合同工程价2040万元-1172万元=868万元整,树花养生谷(***)实际还欠***、***工程款合计捌佰陆拾捌万元整(868万元)。被告***在该清单上注明:情况属实。但乙方需要维修的地方,***乙方应做到,质保金也从此日算起,如果没有做到,***有权拒绝付工程款。承诺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并未按承诺支付工程款,仅支付工程款6万元,二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案涉工程是由二原告挂靠第三人合伙承建,工程所需资金、施工、设备、工人工资均二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二原告及第三人与二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规定履行义务。二原告已完成工程施工,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二被告应该支付工程款。二被告提出因二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而二原告则认为造成工期延误是被告不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对此,本院认为:2020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经过核算,签订了决算清单,该清单对工程款金额、应付款支付时间等均作了约定,双方已就工程质量、价款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为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二原告依法应当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预留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3%,即:2040万元*3%=61.2万元,该质量保证金二原告可以在责任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二被告尚应给付二原告工程款金额为800.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樟树市百世嘉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00.8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20年5月24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40元,由原告***、***承担6000元,被告樟树市百世嘉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73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小根
人民陪审员 肖招娣
人民陪审员 曾恒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