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力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民终1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力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显兵,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上诉人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力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民初2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