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力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保95号

申请人:安徽力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翠路**海雨大厦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84652J。

法定代表人:黄竹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3655K。

法定代表人:王家伶,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力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闻德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