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保95号
申请人:安徽力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翠路**海雨大厦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84652J。
法定代表人:黄竹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3655K。
法定代表人:王家伶,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力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闻德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