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力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6307号
原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山东博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力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竹祥,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力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因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