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81执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阳安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对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资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2023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92289元,已执行到位45891元,尚有146398元未执行到位。本案应当执行的执行费2784元,已执行到位2784元,尚有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湘1081执5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鸧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