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民初1270号
原告(反诉被告):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阳安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反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