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民初1174号 原告:**,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 原告:***,男,199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系**之子。 原告:**,男,200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资兴市,系**之子。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女,住湖南省资兴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寿佛路588号东江湾电商产业园14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阳安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