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12号170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4日作出了(2015)津仲裁字第48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陕西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15)津仲裁字第483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锦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