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04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咸宁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12号170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4日做出的(2015)津仲裁字第48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24408.17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违约金53889.50元。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指定我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绿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内容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津0104执7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