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81民初306号
原告:云南**艾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四川启创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艾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启创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艾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启创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艾特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艾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启创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云南**艾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