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3民初419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巴林***东西区。 被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包 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