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24民初3119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东西城区。
被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 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