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镇长乐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316号之一
原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科教创业园3号楼205-18。
法定代表人:周晓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燕,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周庄镇长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乐村长乐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蒋建龙,该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刚,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新宇,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康明,男,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周庄镇长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何康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周庄镇长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0元(原告已预交),由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静媛
人民陪审员  马亚菊
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