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2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51174548,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科教创业园3号楼205-18。
法定代表人:周晓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02696021,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杨锡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伟党,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全兴,男,194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上诉人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徐伟党、***、周全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