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2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51174548,住所地锡山区柏庄南路123号嘉柏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晓清。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锡滨劳人仲案字(2020)第11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确认,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须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尾款234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申请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锡滨劳人仲案字(2020)第11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届时不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为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哲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