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水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91民初1940号
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水电分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负责人:***。
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水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水电分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水电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为263元,由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