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

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36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团结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一巷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463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