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41省道***北至沙头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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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4执2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一巷8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62752427。




法定代表人:徐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詹福进,系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41省道***北至沙头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望江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24797639070X。




法定代表人:汤光漫。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41省道***北至沙头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4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5309778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484元、执行费53948.8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41省道***北至沙头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41省道***北至沙头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41省道***北至沙头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41省道***北至沙头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41省道***北至沙头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41省道***北至沙头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41省道***北至沙头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面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接受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41省道***北至沙头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4执20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季章期


审判员郑晓锋


审判员李学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