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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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464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男,汉族,2003年8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6275242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一巷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实体与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