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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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4389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6275242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一巷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昌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35263813H),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龙山村大坪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