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4389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6275242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一巷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昌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35263813H),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龙山村大坪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