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某某鑫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4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2266号。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机场路一巷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人民南路新华路西(**新天地11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15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