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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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民终1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太平西路176-192号。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一巷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雯,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21)浙0825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于2022年3月2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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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