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2514号
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75316448P),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澄潭街道新梅大道55号(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机械车间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6275242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机场路一巷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