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1执6773号
关于江阴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执行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1行审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应向江阴市应急管理局缴纳罚款22万元及缴纳加处罚款2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顾永刚
审判员 吉 祥
书记员 缪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