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

9871某某与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9871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2019年8月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