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9871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2019年8月8日,**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邬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