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阴凯立德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忙201付,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221796-X,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76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向东,2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阴凯立德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54121-9,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24421-8,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19。
定代表人邵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阴市惠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31377-6,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阴市金盛达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85849-2,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东路3号B293-294。
法定代表人严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阴市凯丰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483745-4,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华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审被告***,女,1979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审被告**,女,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原审被告江阴凯立德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江阴市惠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金盛达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凯丰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281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