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

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与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凯丰塑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终1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邵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凯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林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查瑞妹。
上诉人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凯丰塑胶有限公司、江阴市林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3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冰
审判员***
审判员龚甜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