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岳池九龙超市连锁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621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岳池九龙超市连锁责任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上南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3QU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6年2月24日,汉族,住岳池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9月16日,汉族,住岳池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岳池县环城东路20-1号,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岳池九龙超市连锁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621民初2975号民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位于岳池县广播局处新风街靠广交公司1-6号门市现为岳池县九龙镇九新街46号、48号、50号、52号、54号、56号六个门市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协助办好交与申请执行人岳池九龙超市连锁责任公司。因***、四川省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岳池九龙超市连锁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二、到岳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登记在***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登记在***名下位于岳池县九龙镇新风路的房产共有九处,但均设定有抵押且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广安区人民法院多个案件查封。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过户的六个门市与登记门市不能对应,且登记在***名下的位于九龙镇新风路一带的全部门市均设定有抵押并被法院其他案件查封,不具备过户的条件。该情况已告诉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川1621执4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曾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