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岳池九龙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1621民初2975号
原告:岳池九龙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统一社会代码:91511621MA62B3QU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岳池县。注册号:5116210000068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
原告岳池九龙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池九龙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合法传唤,被告四川省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池九龙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旧房拆建还房的补充协议》有效;2、依法判令二被告为原告办理门市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3、本案诉讼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二于2008年4月11日挂靠在被告一名下,并与被告一于2008年4月11日签订“门市库房拆检协议”,被告一应还原告门市十个,拆建后于2012年实际还给原告门市5个,故原告与被告二于2012年11月28日签订了《旧房拆建还房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确定“原告同意被告用自有的位于岳池县广播局处新风后街靠广交公司1-6号(岳池县九龙镇九新街46号、48号、50号、52号、54号、56号)门市共陆个,面积264.38平方米补给原告,在此协议签订后180天内被告将门市全部交给原告”,并约定了办理相关产权证是的所以税费全由被告负责,协议签订后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交给了原告使用至今,却没有办理相关的产权证书。为此,特向你院起诉请你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本案的案件事实如下:
2008年4月11日,被告四川省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原告岳池九龙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门市库房拆建还房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九龙镇洗马乡民生桥村一村一社临街的生产资料门市及库房、面积为500.3平方米交由被告拆建。实行拆一还一的还方方法,并给予原告被拆除房屋补偿。被告将新建的位于九龙镇洗马乡民生桥村一村一社临街就地新建成的A幢底层第7轴线至17轴线的10个门市营业用房还给原告。该协议还约定了补偿等其他事项。2012年7月,被告按照上述协议还原告门市5个,尚有5个门市未还。2012年11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旧房拆建还房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同意被告用自有位于岳池县广播局处新风后街靠广交公司1-6号门市共6个、面积共264.38平方米补还给原告。该补充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在签订该补充协议后180天内将两证办妥交给原告。
同时查明,位于岳池县广播局处新风后街靠广交公司1-6号门市现为岳池县九龙镇九新街46号、48号、50号、52号、54号、56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门市库房拆建还房协议》和《旧房拆建还房的补充协议》,系合同当事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列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内容履行还房并协助为原告办好所还房的房产、土地权属证书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岳池九龙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2年11月28日签订的《旧房拆建还房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四川省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位于岳池县广播局处新风后街靠广交公司1-6号门市现为岳池县九龙镇九新街46号、48号、50号、52号、54号、56号六个门市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协助办好交与原告岳池九龙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四川省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