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630民初387号
原告:水富玛瑙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团结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富玛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水富玛瑙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富玛瑙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富玛瑙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