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81号民初字第3707号
原告:***,男,1981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牛场镇营龙村上烂坝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三江村龙井湾组,现住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
被告:**,女,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六枝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明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6669788653。
负责人:**。
被告:***,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现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女,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河西路**国贸置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RJUXXC。
负责人:***。
被告:***,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绿纯环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073939X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华融中心****大厅会信用代码:91520103798835479B。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六枝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绿纯环境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45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负担1023元,余款1022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高毅
人民陪审员颜杨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