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4民初2147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贵州绿纯环境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33号A栋1单元8楼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073939X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贵州绿纯环境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或者未办理缓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诉讼。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光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