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执249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绿纯环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33号A栋1单元8楼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073939XK。
法定代表人:杨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思筑,系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青云,系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正安天歌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安场镇石井村佳元组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E6QTB9Q。
法定代表人:晏小英。
贵州绿纯环境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正安天歌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24民终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州绿纯环境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正安天歌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5981917.5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300元,申请执行费573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贵州正安天歌农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正安天歌农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正安天歌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地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正安天歌农业有限公司的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被执行人贵州正安天歌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
6、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正安天歌农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为5981917.5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祝恒井
审 判 员 焦 苑
审 判 员 蒋德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照
书 记 员 徐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