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9084号
申请人:西藏锦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2XE71M,住所地拉萨城关区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别墅区C-16。
法定代表人:唐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87086527M,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路南、运光路西、G310北。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保全人:***,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和茂苑。
被保全人:***,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市民新村。
被保全人: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047060,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11号18号楼2**1层7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藏锦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西藏锦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