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785号
原告: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花园3号中都写字楼第3幢1单元1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波。
被告:山西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流村西环路一排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西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到了工程质量,而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双方签订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晋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在向本院提出的异议中,强调本案涉及到了施工质量问题。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以上约定,双方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原告应当按照约定的程序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予原告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金山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邱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