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民初599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介休市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明,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花园3号(中都写字楼)第3幢1单元12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经理。
被告:**少,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保全费18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海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