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民初599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介休市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明,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花园3号(中都写字楼)第3幢1单元12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经理。

被告:**少,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晋中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保全费18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海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