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72号
原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宝乡金鸡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5699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原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