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0943号之二
原告:重庆上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99号2幢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20468542K。
法定代表人:肖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晶,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宝乡金鸡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5699XF。
法定代表人:邱本良,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征地事务中心(曾用名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满堂红商务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57815973206。
法定代表人:朱光炯,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重庆恒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部土地整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御庭苑2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35510L。
法定代表人:贺天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洁,女,正办理合并的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上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征地事务中心、重庆北部土地整治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上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上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上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24.92元、减半收取计8612.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4112.46元,由重庆上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敬
人民陪审员 蒋贤玉
人民陪审员 郭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