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509号
原告:兰州新区景联塑胶经营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万利城商业中心第18栋1层114号商铺。
经营者:肖惠平,女,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信,男,该经营部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宝乡金鸡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邱本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新区景联塑胶经营部与被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兰州新区景联塑胶经营部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新区景联塑胶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景联塑胶经营部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兰州新区景联塑胶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何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治彦
书记员 吴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