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宝乡金鸡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5699X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的***申请执行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渝0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33453500元及利息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即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传唤***、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因各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将被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中,本院经采取查控措施,暂未查控到各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分别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和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其财产情况,亦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通过本次执行,因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执2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对未履行的债务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国贞
审 判 员 康 炜
审 判 员 吴晓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睿杰
书 记 员 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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