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执2845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翰俞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的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群沱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61297K。
法定代表人:李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锦大道**2-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94947Y。
法定代表人:周祖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五宝乡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5699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翰俞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翰俞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036346.6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8563.5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渝北区XXX房屋;2020年12月3日查封了执行人***在长寿区XXX房屋。上述房屋均设置有抵押及在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此外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船舶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受偿本金共计8563.51元,未受偿本金13027783.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02执28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德生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方 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高玮
书 记 员 查焱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