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禹神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城民初字第2515号
原告:上海天禹神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芳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德城区青龙街**/div>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子利、***,***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泉坤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7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焰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