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23民初233号
原告:**,女,生于19969年6月17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犍为县海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582156741E,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圣泉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355079W,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翠屏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犍为县海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