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2民终232号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岑加祥
审判员 徐 芳
审判员 蒙彩虹
法官助理张欢予
书记员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