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201民初4603号
原告上海岚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岚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岚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岚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7457元,由原告上海岚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岚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刘娇娇
书记员 刘彩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