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2民再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927255111。
法定代表人:赵玉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波,系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黔0201民初2499号,***,水务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黔02民终23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黔02民终257号民事判决。***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1日作出(2021)黔民申315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请求:l、依法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民终257号和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限期修复申请人被损坏房屋,并赔偿申请人损失29341元,承担鉴定费19000元(合计48341元);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不是违约责任纠纷。被申请人在发生侵权行为及侵权后果以后,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闻不问,申请人请村乡两级组织调解时,被申请人以损害原因及后果不清楚为由,推三阻四。也正是因为如此,诉讼时钟山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作损因及修复费用鉴定。鉴定结果清楚表明,被申请人的施工行为确实对申请人的房屋造成了损害。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客观存在。申请人建房在前,被申请人施工在后,从施工环境来看唯一只有被申请人的重载车辆经过。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鉴定费和诉讼费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所以,一审二审判决错误。
被申请人水务公司再审辩称,申请人房屋受损的原因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案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定房屋的第1、2、3、4点损坏是原材料老化所致,与答辩人无关,第5点是由于修路时大型运输车辆经过该房屋门前产生震动所致,也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未在案涉房屋处实施过任何修路工程。二、房屋受损是2011年,答辩人于2014年才开始修建水厂,案涉房屋受损与答辩人修建水厂没有任何关系。2011年修路的实施主体并非答辩人,申请人的房屋系修建机场快线时受损,已经获得赔偿。
原告***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修理、恢复原告被损坏房屋,并赔偿损失29341元,支付鉴定费19000元,以上共计:483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于2004年11月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修建一栋三层房屋。2014年,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月照乡修建水厂,***认为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月照乡修建水厂修建行为造成其房屋受损,故诉本院。该案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及贵州立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其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的房屋受损原因及受损价值进行鉴定评估。2018年11月27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编号为仲恒鉴字【2018】SW3375号《房屋受损情况鉴定报告》,原因分析认为目前房屋出现的反应主要表现为:①墙体的开裂现象(除首层西墙门洞的贯穿裂缝、二层西北房北墙的水平通长贯穿裂缝);②板的开裂现象;③墙体、板有渗水痕迹;④抹灰层的龟裂现象;⑤首层西墙门洞的贯穿裂缝及北侧毛石基础的竖向裂缝、二层西北房北墙的水平通长贯穿裂缝。鉴定结论为:该房屋的①-④点损坏是由于材料老化所致,第⑤点损坏是由于修路时大型运输车经过该房屋门前产生震动所致,产生鉴定费12000元。2018年12月20日,贵州立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作出黔立衡评字(2018)第A12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认为***房屋因受损而造成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贰万玖仟叁佰肆拾壹元整(¥:29341元),产生鉴定费7000元。
一审认为,被告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修建月照水厂的行为与原告***房屋损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被告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故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经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受损的原因进行分析,墙体的开裂现象、板的开裂、墙体、板有渗水痕迹、抹灰层的龟裂现象是由于材料老化所致,首层西墙门洞的贯穿裂缝及北侧毛石基础的竖向裂缝是由于修路时大型运输车经过该房屋门前产生震动,导致房屋地基土滑移,使用基础与房屋墙体拉裂。据此,原告***房屋受损除自身材料老化所致外,唯一外因即修路时大型运输车经过涉案房门前产生整动所致,然而修路与被告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修建月照水厂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仅原告***陈述系因修建月照水厂才修路,且修路行为是否系被告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所为,均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请,因缺乏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限期修复上诉人被损坏的房屋,并赔偿上诉人损失29341元,并支付上诉人鉴定费用19000元(合计:48341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应由被上诉人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限期修理、恢复损坏房屋,并赔偿损失、支付鉴定费。经查,鉴定报告虽载明有部分房屋损坏是因修路时大型运输车经过房屋门前产生震动引起,但鉴定时间与上诉人主张损害的时间相隔长达4年,且不能认定鉴定报告载明的“修路时大型运输车辆经过该房屋门前产生震动所致”中的修路主体以及大型运输车辆主体,***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足以证明侵权人为被上诉人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案再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再审审理查明,再审申请人***于2004年11月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修建一栋三层房屋,屋前有一条可以过往车辆的便道。2011年以来因修建月照机场放炮时致***房屋受损,赔偿***房屋经济损失25887元。2014年,水务公司在月照乡修建水厂时,水务公司修建水厂所使用的运输车辆均从***屋前便道经过。因***房屋出现裂缝、渗水等情况,***认为系水务公司在月照乡修建水厂使用的过往车辆造成其房屋受损,***与水务公司协商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其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的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2018年11月27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编号为仲恒鉴字【2018】SW3375号《房屋受损情况鉴定报告》,原因分析认为目前房屋出现的反应主要表现为:①墙体的开裂现象(除首层西墙门洞的贯穿裂缝、二层西北房北墙的水平通长贯穿裂缝);②板的开裂现象,其是碳化、干缩所致;③墙体、板有渗水痕迹,是由于防水失效所致;④抹灰层的龟裂现象,其是抹灰层材料在高温变化作用下收缩变形所致;⑤首层西墙门洞的贯穿裂缝及北侧毛石基础的竖向裂缝,是由于修路时大型运输车经过该房屋门前产生震动,导致房屋地基土滑移,使基础与房屋墙体拉裂,出现⑤的损坏;修路时大型运输车辆经过该房屋门前产生震动对二层西北房北墙的水平通长贯穿裂缝有加剧影响。鉴定结论为:该房屋的①-④点损坏是由于材料老化所致,第⑤点损坏是由于修路时大型运输车经过该房屋门前产生震动所致。产生鉴定费12000元。根据***的申请,一审法院又委托贵州立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房屋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根据仲恒鉴字【2018】SW3375号《房屋受损情况鉴定报告》中***房屋的主要表现和鉴定结论,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黔立衡评字(2018)第A12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认为***房屋因受损而造成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9341元。产生鉴定费7000元。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受损与被申请人水务公司在修建月照水厂所使用的大型运输车辆经过时所产生的震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被申请人水务公司应赔偿多少损失给再审申请人***?
关于***的房屋受损与被申请人水务公司在修建月照水产时使用的大型运输车辆经过时所产生的震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首先,***的房屋受损经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受损情况鉴定报告》已经认定:1、首层西墙门洞的贯穿裂缝及北侧毛石基础的竖向裂缝系修路时大型运输车经过该房屋门前产生震动所致;2、修路时大型运输车辆经过该房屋门前产生震动对二层西北房北墙的水平通长贯穿裂缝有加剧影响。其次,水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仍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大型运输车辆较为长期从***屋前经过;再次,水务公司认可其修建月照水厂的运输车辆均从***屋前便道经过,在水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未使用大型运输车辆运输修建水厂的设备和材料时,水务公司修建月照水厂所需某些设备的运输和材料的运输所使用的运输车辆,常理上需要大型运输车辆(该大型运输车辆并非指必须运输百吨以上的运输车辆)多次予以运输才能完成。因此,***房屋受损与水务公司所使用的大型运输车辆所产生的震动有因果关系。水务公司认为其修建月照水厂所使用的运输车辆对***的房屋没有造成损害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水务公司应赔偿多少损失给再审申请人***的问题。由于***房屋受损与水务公司在修建月照水厂所使用的大型运输车辆产生的震动有因果关系,因此,水务公司修建月照水厂所使用的大型运输车辆产生的震动对***房屋造成的损失,水务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贵州立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认为***房屋因受损而造成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9341元。该损失不仅包括水务公司修建月照水厂所使用的大型运输车辆产生的震动对***房屋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因***房屋本身建筑材料老化和自然原因等导致受损,综合考虑***房屋的和受损情况,酌情判决水务公司赔偿***房屋损失8000元,多余部分,***自行承担。***请求水务公司修复房屋的请求,因本院已酌情判决水务公司赔偿***的损失,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注意到,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系因水务公司不认可***房屋受损与其修建月照水厂所使用的大型运输车辆产生的震动有因果关系所导致,诉讼中经鉴定,***房屋部分受损与其修建月照水厂所使用的大型运输车辆产生的震动有因果关系,因此,因鉴定所产生的费用19000元主要由水务公司承担。本院酌情判决由水务公司承担15000元,***自行承担4000元。
综上,原判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黔02民终257号民事判决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房屋损失8000元;
三、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已垫付的鉴定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元,共计1513元,由再审申请人***800元,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嘉
审 判 员 刘 靖
审 判 员 付振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尹倩茹
书 记 员 陈昱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