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3447号
原告:***学院,住所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峰大街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0401758808D。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788616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学院与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学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学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晓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